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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粤财工〔2007〕188号

【颁布时间】2007.09.05

【实施时间】2007.09.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委),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现将《广东省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现代流通业的发展,为优化流通业产业结构,提升流通业产业竞争力,规范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一2010年,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用于我省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各司其职。

省经贸委根据每年省政府工作要点,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标准和方式,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经贸委会审、下达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发展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和流通业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重点培育的流通龙头企业、以及当年列入省流通业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流通业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公共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项目,以及运用先进经营方式和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项目;

(三)现代物流建设项目;

(四)现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五)流通业连锁经营项目、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第六条 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单位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服务于流通业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 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奖励是对成果显著的现代流通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嘉奖。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根据国家、省重点发展方向提出年度现代流通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

第九条 省级企业或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区)企业或单位承担的项目须由所在地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县(市、区)企业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须报地级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属企业或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出具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申报项目资金的文件,市、县(市、区)企业或单位承担的项目由所在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联合上报文;

(二)填报《广东省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现代流通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总目标及年度阶段目标、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等内容(申请补助项目提供);

(七)成果显著的现代流通业项目有关证明资料(申请奖励项目提供);

(八)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申请贴息项目提供);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有关现代流通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对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初步确定本年度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及其项目;省经贸委在政务网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经贸委提出异议的,省经贸委立即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经贸、财政部门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材料初审部门不应受理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经营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后,对于定额贴息项目,必须核实项目单位取得银行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接取得贷款进度比例核拨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国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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